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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27号 2014-12-1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27号 2014-12-17)

 第一章    

为促进学院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山东省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鲁教高字〔200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建设的意见》(鲁教高字〔200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瞄准区域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我院专业建设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对每个系设置的专业数实行底线管理,每系招生专业保持在3-5个,少于3个招生专业的,必须申报新专业;专业连续两年就业率低于85%或三年在校生总数少于40且没有迹象表明该专业招生状况会有好转趋势的,必须将该专业撤销或调整成新专业,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因区域经济发展特别需要,学院教学委员会提议后,相关的系要在学院的统一部署下申报新专业。

(二)增设专业必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要,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有利于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经过广泛深入的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并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

(三)学院每年新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专业设置总数一般不超过学院设计规模。

(四)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不同系不能重复设置。

(五)新增设专业当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申报

第二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一般应有相关专业为依托。

(二)有详实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材料。

(四)能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合格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该专业教学必需的、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条  专业设置、调整程序

(一)各系拟增设新专业需提前一年进行社会调研。在进行广泛社会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行业和职业岗位(群)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提出专业设置的意向,并附有具体的论证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及调查资料。

(二)各系根据行业和职业岗位(群)对人才专业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制定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通过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对需要撤销或调整的专业,相关系要在做好充分的调研、分析基础之上,针对产业和专业现状、师资队伍及实训教学条件转化等写出专业撤销或调整的论证报告。

(四)教务科研处按照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专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各系提交的拟增设(调整)专业申报材料组织召开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增设(调整)专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申报。

(六)新专业申报及老专业停办或调整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教务科研处的要求,各系在每年的三月份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科研处,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者,不予审议和上报。

(七)上年未通过省专家组评审、本年继续申报的专业,由系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申报材料准备

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置、调整专业,须严格按省教育厅的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山东省高职高专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二)学院基本情况;

(三)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四)人才培养方案;

(五)专业负责人简介;

(六)主要专业教师基本情况;

(七)办学条件情况;

(八)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

(九)山东省高职高专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注:含新增、调整、撤销等专业)。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