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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31号 2014-12-19)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31号 2014-12-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学院的办学思想,坚持“鼓励、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为灵魂,以专业建设与发展为依托,以服务社会为目标,努力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科研工作纳入部门、个人考核。

第二章  科研管理

第四条  学院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合作、合同签订的唯一法人。

第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副院长主管,教务科研处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中长期科研规划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科研计划由教务科研处起草,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工作的审议、评价机构,负责审议学院科研计划,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鉴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与结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拟申报项目人员根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或合作委托书,结合已有的研究基础,填写项目申报书,报教务科研处汇总、初审。

(二)教务科研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申请立项。

(三)纵向项目的正式立项以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以相关合作、委托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为依据,学院每年制定《科研项目指南》,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

(四)院级优秀课题优先推荐参加校外各类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与结项

(一)对已完成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要求提交结项材料。

(二)教务科研处在收到结项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送。结项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

(三)项目负责人在结项时应同时向教务科研处提交成果简介,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对专业(或学科)发展有哪些推动等。对于结项并通过鉴定的项目,教务科研处将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应材料积极配合教务科研处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教务科研处对各类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四)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五)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第十一条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一)无论何种原因,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五)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2年之内不能申报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按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有关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类型

综合性科研档案:包括各种学院科研计划、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副本,重要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科研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申报书、计划书、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测试记录、计算数据、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验收(评估)证明等。

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奖励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各类科研档案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各类档案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立卷,所在系(处室)负责人签审、教务科研处统一整理、学院档案室统一存放。

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教务科研处负责资料初审。

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教务科研处及相关系(处室)负责检查其所研究项目的科研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与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应遵照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原科研管理规定中与此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9日